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588号之十一
原告:***,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现住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山东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东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8号楼路中段,实际住所地:广饶街道亚坤汽车汽配城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瑞英,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丙香,女,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第三人:聂作轮,男,1952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第三人:曹庆喜,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告及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士善,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东营市东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聂作伦、曹庆喜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2419元,减半收取计41209.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成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