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东营市东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民初588号之十一

原告:***,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现住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山东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东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8号楼路中段,实际住所地:广饶街道亚坤汽车汽配城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瑞英,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丙香,女,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第三人:聂作轮,男,1952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第三人:曹庆喜,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告及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士善,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东营市东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聂作伦、曹庆喜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2419元,减半收取计41209.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成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