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市东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饶县辰峰房地产开发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执2597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广饶街道亚坤汽车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瑞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饶县辰峰房地产开发中心,住所地广饶县广饶街道新城花园。
法定代表人:孙玉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饶县辰峰房地产开发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广饶县辰峰房地产开发中心所有的位于位于广饶县乐安城市广场A区××房产,D区D-1-47、D-1-48、D-1-49、D-1-50、D-1-51房产共八处进行拍卖,经两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流拍价格折抵被执行人对其所负的相应债务(A区A-1-4为1654520元、A-1-5为623776.92元、A-1-57为1011976元、D区D-1-47为1106728元、D-1-48为1055264元、D-1-49为1106728元、D-1-50为435796.20元、D-1-51为1238890.77元,共计8233679.8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广饶县辰峰房地产开发中心所有的位于位于广饶县乐安城市广场A区××房产,D区D-1-47、D-1-48、D-1-49、D-1-50、D-1-51房产共八处作价共计8233679.89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抵偿(2021)鲁0523民初41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负担义务中的债务8233679.89元。
二、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广明
审 判 员 张东亮
审 判 员 李学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侯鹏飞
书 记 员 张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