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执259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广饶街道亚坤汽车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瑞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饶县辰峰房地产开发中心,住所地广饶县广饶街道新城花园。
法定代表人:孙玉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饶县辰峰房地产开发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广饶县辰峰房地产开发中心名下位于广饶县乐安城市广场D区××房进行拍卖以清偿债务。在拍卖中,买受人尹国玉(身份证号码37052319********)以5258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将拍卖款汇入本院,本院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位于广饶县乐安城市广场D区××房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尹国玉(身份证号码37052319********)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尹国玉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尹国玉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广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侯鹏飞
书 记 员 张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