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市东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饶县辰峰房地产开发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执25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广饶街道科技路99号亚坤汽车产业园C区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31697331K。
负责人:王瑞英,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饶县辰峰房地产开发中心,住所地:广饶县广饶街道新城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073039934L。
法定代表人:孙玉国,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饶县辰峰房地产开发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23民初41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广饶县辰峰房地产开发中心开发的位于广饶县乐安城市广场A区××房产。
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4月6日起至2025年4月5日止。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若逾期未提出申请,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刘广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 军
书 记 员 张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