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市东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饶县辰峰房地产开发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3执259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广饶街道科技路99号亚坤汽车产业园C区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31697331K。
法定代表人:王瑞英,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饶县辰峰房地产开发中心,住所地:广饶县广饶街道新城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073039934L。
法定代表人:孙玉国,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饶县辰峰房地产开发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23民初41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2021)鲁0523执2597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12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广饶县辰峰房地产开发中心开发的位于广饶县乐安城市广场A区××房产,D区D-1-47、D-1-48、D-1-49、D-1-50、D-1-51、D-1-52房产,均系首封。本院(2021)鲁0523执259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4月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广饶县辰峰房地产开发中心开发的位于广饶县乐安城市广场A区××房产。现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拍卖被执行人开发的上述被查封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广饶县辰峰房地产开发中心开发的位于广饶县乐安城市广场A区××,D区D-1-47、D-1-48、D-1-49、D-1-50、D-1-51、D-1-52房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广明
审判员  张东亮
审判员  燕 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