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25民初2585号
原告:河南东福母线制造有限公司,住原阳县韩董庄镇杨厂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嘉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兰考县兰兴工业区迎宾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钱柏贤。
本案受理的河南东福母线制造有限公司诉河南嘉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东福母线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河南东福母线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6100元,由原告河南东福母线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娄季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熊书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万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