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嘉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兰考县成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5民初7480号
原告:河南**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410225MA46UFBP9Y。
法定代表人:张云龙,总经理。
住所地:兰考县。
被告:兰考县成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410225MA46XPE31U。
法定代表人:刘娜娜,经理。
住所地:兰考县。
被告:河南博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410225559601413N。
住所地:兰考县产业集聚区航海路与迎宾路交叉口西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纪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宪亮,男,1957年12月27日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河南省兰考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嘉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4102256935048331。
法定代表人:王纪锋,经理。
住所地: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宪亮,男,1957年12月27日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河南省兰考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恒大家居产业园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410225MA3XJJRN8F。
法定代表人:贾飞,经理。
住所地:兰考县产业集聚区。
原告河南**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兰考县成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博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嘉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恒大家居产业园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
原告河南**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票据款1238745.1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营建材生意,与被告兰考县成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长期供需关系,因被告兰考县成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货款,2020年10月份,被告兰考县成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持有出票人为被告河南恒大家居产业园有限公司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给原告抵销债务,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载明可转让,且出票人和承兑人均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在该汇票载明的汇票到期之日,原告便向承兑人河南恒大家居产业园有限公司承兑票面金额,但遭到拒付;随即被告便向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上所有前手背书人发出追索通知,未得到任何回应,原告已向承兑人河南恒大家居产业园有限公司提示付款,承兑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该行为可视为承兑人拒绝付款。原告作为汇票的持票人,有权向各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请。
被告河南嘉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河南恒大家居产业园有限公司是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100%持股,为恒大集团的关联公司,根据《最高院关于涉及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规定及相关精神,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配合做好恒大集团债务风险一揽子处理,避免因分别审理执行给整体工作带来被动,本案应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恒大家居产业园有限公司是恒大地产集团的关联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及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本案依法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被告河南嘉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提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河南嘉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齐换丽
审判员  杨金亮
审判员  周进良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