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嘉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佳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河南嘉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5民初7425号
原告:河南佳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文必。
地址:新乡市平原示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睫羽、康华军,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嘉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纪锋。
地址:兰考县。
原告河南佳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嘉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佳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佳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20.71元减半收取3360.36元,由河南佳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童歆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