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民初10108号之一
原告:济南闽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大桥路**济南长安永顺木材市场**库房**。
法定代表人:邹国柱,经理。
被告:河南嘉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兰考县兰兴工业区迎宾大道西侧iv>
法定代表人:钱柏贤。
被告:河南博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兰考县产业集聚区航海路与迎宾路交叉口西南侧iv>
法定代表人:钱柏贤。
被告:河南南网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产业集聚区航海路西段**办公楼****iv>
法定代表人:钱正茂。
被告:河南阳弘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未来大厦**楼******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杨辉。
第三人:开封国际城五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恒大东汇名城1B地块**住宅楼****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丰荣俊。
原告济南闽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嘉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博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网供电有限公司、河南阳弘轩实业有限公司、山东闽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开封国际城五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
原告济南闽荣贸易有限公司诉称,1.五名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已到期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126327.55元;2.五名被告连带偿付原告利息(以1126327.55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17日,被告山东闽进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将票面金额为1000000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份背书交付给原告。该汇票已经五名被告连续背书。原告于该汇票到期日2021年11月17日提示付款,因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于2021年11月22日被拒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涉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为开封国际城五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为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诉讼过程中,河南嘉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阳弘轩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出票人开封国际城五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追加。《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根据相关规定,为保障恒大集团及其关联公司案件的妥善解决,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彦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曾祥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