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市月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91民初1714号
原告:东营市月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尚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东营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海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东营市月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东营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东营市月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月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1元,减半收取计1260.5元,由原告东营市月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燕兆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