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喀什市圣象地板经销部、东营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7民初689号
原告:喀什市圣象地板经销部,经营场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提巴格乡5村世界大道曙光国际B区17栋201-202-203-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3101MA77FF1J0F。
经营者:刘丽新,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东,新疆法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路西渭河路北),企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00744515592K。
法定代表人:刘海岩,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勇,新疆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喀什市圣象地板经销部与被告东营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喀什市圣象地板经销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8,94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3,039元(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1日,按照同期银行间拆借中心贷款利率3.85%计算);3.判令被告支付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间拆借中心贷款利率直至支付完毕期间的利息。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30日,被告到原告处购买木地板及附属材料,货物价值108,940元,口头约定,货到付款。但是原告把货物送到麦盖提县四中时,被告又以资金不足为由没有支付,被告在原告提供的收货单加盖公章并对收到货物的数量和价格进行确认。此后,原告多次索要欠款,2021年9月13日,被告管理人员李安国支付了30,000元,余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一直推诿拖延拒不支付。现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东营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东营美地公司从未从原告处买过地板砖,也未给原告出具过加盖公章的收货单,因此,原告要求东营美地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所诉。
经审理查明,2021年,案外人李海青(李工)前往喀什市圣象地板经销部与其负责人刘丽新洽谈麦盖提县第四中学装修工程购买木质地板砖事宜。后,喀什市圣象地板经销部将价值108,940元的货物送往麦盖提县第四中学工地。2021年9月13日,案外人李安国向喀什市圣象地板经销部支付30,000元。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向麦盖提县第四中学调查得知,麦盖提县第四中学在2021年实施的“文化五进,进校园”图书馆装修项目工程最终由新疆博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
庭后,喀什市圣象地板经销部与东营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由案外人李川川将涉案货款78,940元打入本院账户代为支付,原告喀什市圣象地板经销部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喀什市圣象地板经销部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营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喀什市圣象地板经销部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49.7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24.7元,由原告喀什市圣象地板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甘志芸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亮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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