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初1607号
原告:**,男,1964年6月7日,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营市东营君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营市东营君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东营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城经济开发区(东六路西渭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44515592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500MB2857040A。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东营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计6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