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初1607号 原告:**,男,1964年6月7日,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营市东营君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营市东营君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东营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城经济开发区(东六路西渭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44515592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500MB2857040A。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东营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计6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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