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108执222号
申请执行人:四*爱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X号X幢X层X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邦尼维尔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X号X栋X单元X层X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爱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邦尼维尔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0108民初78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同时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