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2民初6097号
原告:山东绿源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金辰商务大厦**。
代表人:代景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景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
被告:潍坊京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咸家工业园北平路东侧大街北侧。
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北海路**div>
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绿源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京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绿源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绿源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