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2民初5472号
原告:垦利区*****机械工程处,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薛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21MA3FN6KEXY。
经营者:盖高锋,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告:山东绿源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292818K。
法定代表人:代景良,总经理。
原告垦利区*****机械工程处与被告山东绿源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垦利区*****机械工程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垦利区*****机械工程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舒浩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赵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