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绿源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淄博华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绿源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1769号
原告:淄博华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金晶大道267号颐和大厦A座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MTP1Q82。
法定代表人:张钦亭。
被告:山东绿源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29818K。
法定代表人:代景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华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绿源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华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山东绿源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华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山东绿源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0000元。
二、如被告山东绿源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66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田春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