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执保682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索镇东岳国际熙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F0F8J3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申请人:**,男,1965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申请人:山东绿源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开发区东三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292818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绿源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2023)鲁0321执保68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了被申请人***、**、山东绿源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淄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绿源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绿源环境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