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绿源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淄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1财保567号 申请人:淄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索镇东岳国际熙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F0F8J3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马桥镇马桥村1组5号。身份证号码:370321198711271236 被申请人:**,男,1965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马桥镇西**12号楼3**302室。身份证号码:370321196503261210 被申请人:山东绿源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开发区东三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292818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绿源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淄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绿源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申请人淄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国信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绿源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610元,由申请人淄博**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