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911执恢71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轻松表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区南天门大街东首。
法定代表人:宋纯立,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振新,男,1985年12月23日,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申请执行人泰安轻松表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振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6日作出的(2019)鲁0991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2020年1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银、证券、车辆和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4月12日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社保、公积金,均未查询到信息。
2020年4月24日本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赵振新账户存款11077元,支付给申请人泰安轻松表计有限公司。
2020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0年6月16日第二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银、证券、车辆和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6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并制作笔录,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加倍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兵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