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24民初1720号
原告:泰安轻松表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求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辽风自来水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法库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经理。
原告泰安轻松表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辽风自来水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泰安轻松表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轻松表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沈阳辽风自来水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轻松表计有限公司撤诉。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泰安轻松表计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17,286元,减半收取8,643元,由原告泰安轻松表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赵 羿
书 记 员 贾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