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轻松表计有限公司

常州市金一微型电机厂、泰安轻松表计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91执保142号 申请人:常州市金一微型电机厂,住所地武进区遥观镇建农村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安轻松表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区南天门大街东首。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广西欣标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大道47-2号南宁大商汇商贸物流中心A地块16号楼105号。 法定代表人:蒙建鲜,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广西觉晓农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科路28号1号车间4层404-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南瑞晶钢化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县圪垱店乡宝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沈阳黎东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新立堡东街5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州市金一微型电机厂与被申请人泰安轻松表计有限公司、广西欣标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西觉晓农牧业有限公司、河南瑞晶钢化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沈阳黎东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作出(2022)鲁0991民初116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安轻松表计有限公司、广西欣标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西觉晓农牧业有限公司、河南瑞晶钢化中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沈阳黎东幕墙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