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91执保143号
申请人:常州市金一微型电机厂,住所地武进区遥观镇建农村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安轻松表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区南天门大街东首。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118号南京长江国际航运服务中心D座20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州市金一微型电机厂与被申请人泰安轻松表计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作出(2022)鲁0991民初116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安轻松表
计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