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民辖终1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轻松表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南天门大街东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平县凯安金属丝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安平县工业园东区纬二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泰安轻松表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平县凯安金属丝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0991民初80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泰安轻松表计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由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发、承兑,该公司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及付款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对汇票负有绝对的付款义务,本案应当追加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二、安平县凯安金属丝网有限公司忽略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主债务人的客观事实,仅起诉背书人,目的在于规避集中管辖。三、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且该公司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全资子公司。四、原审法院仅以被上诉人安平县凯安金属丝网有限公司未列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为由,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属于对最高院集中管辖通知的错误理解。本案系票据纠纷,是上述特殊案件以外的普通民商事诉讼案件,根据最高院规定应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集中管辖审理。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安平县凯安金属丝网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平县凯安金属丝网有限公司主张,2020年11月20日,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后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在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泰安轻松表计有限公司、****锂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连续背书转让,2021年2月25日由****锂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安平县凯安金属丝网有限公司用于支付货款,安平县凯安金属丝网有限公司作为合法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后要求付款被拒,故而形成诉讼。根据当事人主张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依法应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泰安轻松表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山东省泰安高新区南天门大街东首,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的规定,现安平县凯安金属丝网有限公司以泰安轻松表计有限公司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另外,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非本案原审被告,本案不属于集中管辖的范围。综上,泰安轻松表计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唐 娜
审 判 员 李 莹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