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民初3949号
申请人:宜宾巨雄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MA6BMHPA5B,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高场镇丰收村怡和苑(2幢2层1-2-2号)。
法定代表人:廖吉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北京市惠诚(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四川昆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33JP752,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城中央32幢1楼2号。
法定代表人:周士斐。
被申请人:宋永红,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申请人宜宾巨雄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四川昆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宜宾巨雄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四川昆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永红银行存款195695.10元,提供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单号65001128020210000042,保险限额195695.1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宜宾巨雄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昆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永红银行存款195695.10元。
案件申请费1498.48元,由申请人宜宾巨雄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文财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