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民初3949号之一
申请人:宜宾巨雄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MA6BMHPA5B,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高场镇丰收村怡和苑(2幢2层1-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四川昆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33JP752,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城中央32幢1楼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申请人宜宾巨雄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四川昆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宜宾巨雄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昆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5695.10元”。2021年7月15日,宜宾巨雄建材有限公司以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昆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5695.1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