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民初3949号之二
原告:宜宾巨雄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MA6BMHPA5B,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高场镇丰收村怡和苑(2幢2层1-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410335580。
被告:四川昆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33JP752,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城中央32幢1楼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巨雄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昆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巨雄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巨雄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巨雄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14元,减半收取计2107元,由原告宜宾巨雄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