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1财保65号
申请人:金堂县淮口鑫华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金龙桥社区****。
经营者:李中华,男,195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申请人:四川茂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同善桥横街**附**。
法定代表人:雷平。
被申请人:罗建君,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申请人:罗立,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申请人金堂县淮口鑫华租赁站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罗建军、罗立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对被申请人罗建军、罗立名下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保全限额110766.45元。申请人自愿以金堂县淮口鑫华租赁站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堂县淮口鑫华租赁站因与被申请人罗建军、罗立租赁合同纠纷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罗建军、罗立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被申请人罗建军、罗立名下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保全限额为110766.45元。
案件申请费1074元,由申请人金堂县淮口鑫华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彭育萍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雯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