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21财保3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中堃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三苏大道140号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茂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同善桥横街10号附4号。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中堃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茂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作出(2022)川0121财保31号裁定,并于同月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茂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于中国工商?***都***支行(账号×××68)的银行存款,保全限额58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中堃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中堃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四川茂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茂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于中国工商?***都***支行的银行存款的冻结,账号×××68,限额58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欧 莉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