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宸铭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市温江区科尔电器制造厂、四川宸铭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5民初1755号 原告:成都市温江区科尔电器制造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金马镇新春社区13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羊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宸铭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德水北路56号正黄·金域国际7楼2层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市温江区科尔电器制造厂(普通合伙)与被告四川宸铭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成都市温江区科尔电器制造厂(普通合伙)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市温江区科尔电器制造厂(普通合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温江区科尔电器制造厂(普通合伙)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85元,由成都市温江区科尔电器制造厂(普通合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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