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24民初766号
原告:***针子,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冕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军,四川睿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越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
法定代表人:黄俊。
第三人:石棉县永和乡人民政府,机构地址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永和乡白马村四组。
负责人:李树全。
原告***针子与被告四川越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石棉县永和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针子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针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针子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9元,减半收取计195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建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万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