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03财保148号
申请人: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雅山中路11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安长江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902803.5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新疆天山筑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担保金额5902803.5元,并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902803.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马健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