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27民初771号
申请人:广西孟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三津大道沙井街道三津村冬坡降降园地五区四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凌云县泗城镇新秀社区西灵小区1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广西孟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孟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以241204元为限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支付宝、微信等财产,申请人广西孟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的的保险单作为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孟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本院起诉,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中转移财产,避免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同时便于生效法律文书能顺利执行,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在金额为241204元的范围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支付宝、微信等财产。
案件申请费1726元,由申请人广西孟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