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27财保113号
申请人:广西朴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凌云县泗城镇新秀社区五指山小区2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西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凌云县泗城镇新秀社区西灵小区1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凌云县。
申请人广西朴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帐户、微信及支付宝帐户151189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其名下的一台三一轮胎压路机(型号:SPR300C-8W3)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朴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是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中转移财产,避免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同时便于生效法律文书能顺利执行。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帐户、微信及支付宝帐户余额151189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动产或不动产;
二、查封申请人名下一台三一轮胎压路机(型号:SPR300C-8W3)。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
案件申请费1275元,由申请人广西朴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