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821执679号
申请执行人:辜国军,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27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执行人:四川鸿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百利城403号。
法定代表人:魏堃,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4年12月6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辜国军与被执行人四川鸿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全部执行款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20)川0821民初4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未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川0821执679号
辜国军、四川鸿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辜国军与四川鸿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45000元;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受理执行后,被执行人四川鸿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了全部执行款项。至此,辜国军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20)川0821民初436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二0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