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鸿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阔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204民初1367号
原告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鸿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阔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3元,减半收取3276.5元,由原告陕西宝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阿龙 审 判 员  张 敏 人民陪审员  李 娜
书 记 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