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81民初196号之三
原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潭都市工业集中发展区**龙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MA61WABY97。
法定代表人:谢鹏,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娟娟,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骊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住所地合江县福宝镇汇龙桥社区双河街235-2信用代码91510522MA622A0F0K。
被告:**,男,汉族,1970年4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邓英东,男,汉族,1976年7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
原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骊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英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受理后,原告******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02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凯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姚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