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骊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源之源钢铁有限公司、四川骊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7235号
原告:四川源之源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古宇。
被告:四川骊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福宝镇汇龙桥社区双河街235-2号。
法定代表人:杨玉强。
原告四川源之源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骊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经本院通知后,原告四川源之源钢铁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彭婉蝶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黄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