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81民初2146号
原告:阆中春茂商贸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七里鲜于路(川北物流中心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381MA65BEAF7W。
法定代表人:邓小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军,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骊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福宝镇汇龙桥社区双河街23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22A0F0K。
法定代表人:杨玉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10日,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2日,住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阆中春茂商贸公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骊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其在指定的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何明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吕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