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81民初1744号
原告:福建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桂林街道桂林路481-1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MA2Y0YB47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平市永福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漳平市永福镇人民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1135088100409485X0。
法定代表人:***,镇长。
福建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漳平市永福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后,福建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拟进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