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市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安宁合能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722执65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四川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黄金槽村。
法定代表人:蒋松,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达州市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经济开发区斌郎乡木瓜铺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宁合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青龙街道恒安路附1号永昌办公楼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1年9月7日,住四川省宣汉县成都市锦江区。
申请执行人四川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州市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安宁合能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9)川17民初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达州市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四川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安宁合能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执行人达州市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在签收调解书之日起7日内支付2000万元,下余款项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30日内付清。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0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达州市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安宁合能实业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传统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达州市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安宁合能实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达州市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安宁合能实业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予以了发布。
被执行人达州市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安宁合能实业有限公司、***本院查询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四川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未提供合法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该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四川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罗宣
审判员*志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