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7执14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黄金槽村。
法定代表人:蒋松,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达州市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经济开发区斌郎乡木瓜铺村。
法定代表:***,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宁合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安宁市青龙街道恒安路附*号永昌办公楼*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1年9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申请执行人四川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州市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安宁合能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川17民初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5月17日,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四川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依法立案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达州市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的应收债权和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达州市宣汉县人民法院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有利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川17民初24号民事调解书,指定达州市宣汉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忠
审判员***
审判员苏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