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达州市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四川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722财保173号
申请人:四川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松,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达州市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1701MA63QL1L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达州市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四川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达州市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在达州市泓通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的应收款1000万元和渠县新临江煤业有限公司应收款140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四川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四川瀚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XXX游泳池等(2018宣汉县不动产权第XXX)房屋进行担保,承诺自愿承担因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达州市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在达州市泓通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的应收款10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达州市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在渠县新临江煤业有限公司应收款14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三、对申请人四川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用于担保的四川瀚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XXX游泳池等(2018宣汉县不动产权第XXX)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交案外人四川瀚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保管,但不得变卖、抵押、毁损。查封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四川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四川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覃斌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