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722执恢14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黄金槽村。
法定代表人:蒋松,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达州市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经济开发区斌郎乡木瓜铺村。
法定代表人:杨志福,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合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青龙街道恒安路附**永昌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峰。
被执行人:王峰,男,生于1971年9月7日,住四川省宣汉县成都市锦江区。
申请执行人四川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州市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合能实业有限公司、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9)川17民初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达州市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四川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合能实业有限公司、王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执行人达州市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在签收调解书之日起7日内支付2000万元,下余款项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30日内付清。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0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达州市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合能实业有限公司、王峰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传统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达州市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合能实业有限公司、王峰的不动产情况。并对被执行人达州市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存放在云南省**市的13000吨钢坯予以了评估,在执行中,案外人云南天聚化工有限公司,对本院所查封的130000吨钢坯提出执行异议,因案外人云南天聚化工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正在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复议中,申请执行人四川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被执行人达州市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合能实业有限公司、王峰未履行(2019)川17民初2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达州市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合能实业有限公司、王峰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予以了发布。
被执行人达州市国新联程物流有限公司、**合能实业有限公司、王峰经本院查询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四川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未提供合法有效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目前该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四川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宣
审判员 张义海
审判员 吴 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