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22民初319号

原告:***,女,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正伟,四川永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四川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汉县东乡镇黄金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2166176U。

法定代表人:蒋松。

原告***与被告***、四川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远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桂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