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22民初319号
原告:***,女,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正伟,四川永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四川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汉县东乡镇黄金槽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2166176U。
法定代表人:蒋松。
原告***与被告***、四川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远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桂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