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722民初1955号
原告:***,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
被告:四川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汉县东乡镇黄金槽村。
法定代表人:蒋松,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德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原告肖红文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计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