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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恒通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冷水滩分公司、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03民初4943号 原告:永州恒通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冷水滩分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与百花路交汇处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永州恒通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冷水滩分公司诉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永州恒通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冷水滩分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永州恒通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冷水滩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恒通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冷水滩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4元,减半收取952元,由原告永州恒通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冷水滩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