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玛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3025民初65号
原告:河南路友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21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袁永卿,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世贵,系该公司法务人员。
被告:甘肃春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十里店街道安宁东路。
法定代表人:沈畅,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路友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春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河南路友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路友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春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河南路友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申请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路友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22.96元,减半收取1611.48元,由原告河南路友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牛 万 英
审 判 员 群曾召玛
人民陪审员 南 木 高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冯 素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