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成都辰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91民初17211号
原告:***,女,汉族,1976年1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成都辰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6栋1单元18层1805号。
法定代表人:杜阳。
第三人:四川中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仁和区总发乡大箐沟。
法定代表人:刘蓉。
原告***与被告成都辰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中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 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周楠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