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富源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武汉富源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阳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17民初385号
原告:武汉富源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新坳村东方佳园第6栋3单元3层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77号新公共服务中心1号楼L型第二层2028号(19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富源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武汉富源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富源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富源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武汉富源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