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荣昌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荣昌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滑县焦虎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26民初1330号
原告河南荣昌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滑县。
委托代理人耿国丽,系公司员工。
被告滑县焦虎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职务:镇长
住所地:滑县。
委托代理人***、和盼盼,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荣昌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滑县焦虎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河南荣昌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被告滑县焦虎镇人民政府撤诉。经本院审查核实,该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荣昌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荣昌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史琳